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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租赁合约书
出租人: 东莞市泓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宝山工业区宝山一路一号
联系人:刘先生 18666413020 / 13724538728
电 话:0769-87189319 传真:0769-87138339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发电机一事,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有关租赁条款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协议各方遵守:
应乙方的需求,甲方提供如下机组出租供乙方租用,现甲乙双方就有关租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一. 租赁机组名称、功率、数量、电流、市场价值、安装地点:(此合约均依人民币为计费单位)
序号 |
设备名称 |
机组规格 |
数量 |
额定电流(A) |
机组价值/台(RMB) |
1 |
康明斯NTA855柴油发电机 |
350KVA |
2台 |
400 |
¥ |
2 |
康明斯KTA19柴油发电机 |
400KVA |
2台 |
500 |
¥ |
发电机组参数: |
380V或50HZ、0.8PF(电压上下浮动不超过5%) | ||||
安装地点: |
|
二、租赁费用与期限
1.租赁费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月租赁费用(台/月) |
租赁月数(月) |
总价金额(RMB) |
1 |
康明斯NTA855柴油发电机 |
350KVA |
2 |
¥ |
1 |
¥ |
2 |
康明斯KTA19柴油发电机 |
400KVA |
2 |
¥ |
1 |
¥ |
合计金额(RMB):¥ | ||||||
注:1.以上报价为壹个月报价。 2.以上价格不含税,不含运费,不含柴油。 3.包电缆(每箱10米)。 |
2.租赁期:双方签定的租赁时间为1个月 , 甲方自 2011 年 6月 日将发电机组交付乙方承租使用至 2011 年7月 日(合同签订,租期内中途不得退租,否则不管是否满租期,必须支付全额租赁费),期满后甲方吊回此机组。(租赁期开始日期从设备调试成功后的当日开始计算)
三.支付时间、方式:
1.乙方在提货前支付甲方机组保证金每台计(¥)。租赁期满且乙方全额付清甲方租机款后,并在乙方交回所有发电机组时甲方将足额无息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2. 安装调试成功乙方立即支付甲方机组一个月租机款即(¥)机器每个月到期如需续租,则需在下个租赁月的前5天付下个月租机款,若不按时支付甲方租机款,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发电机组。
3.合同期限结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执行。合同最终结束时间以乙方负责将甲方机器装车为准。
4.甲方账户资料:
①公司账户:东莞市泓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②户 名:胡丽娟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东莞樟木头支行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樟木头支
账号:8987 6635 1908 0910 01 卡 号:6222 0220 1001 5888 222
四.租赁物的使用标准:
1.发电机使用在功率因数在0.8的前提下电流不得超过机组的额定电流,并且使用负载不得超过该机组额定功率的80%。如超过此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租的发电机组,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提供0#标准柴油供发电机组使用。
3.发电机组露天放置,乙方需搭建发电机组遮雨棚。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应按照发电机组使用说明进行合理使用租赁物。
2.由于乙方超负载运行而造成机组损坏,除租金照正常计算外,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修复机组所需的零件及人工费用。
3.乙方负责甲方派驻乙方的现场操作人员食宿,并安排人员协助甲方操作人员的工作。
4.租赁期限内,租赁物自交付乙方后,其风险由乙方承担(如机组丢失及乙方人为损坏)。
乙方需要为机组提供安全场地和保全及消防措施,由乙方因素导致的机器损坏或遗失或造成周边人员伤亡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机组丢失,则乙方应不论该租赁物的使用程度,均按照机组机组价值赔偿给甲方。
5、租赁机组的所有权始终为甲方所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经营或其他原因有变,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机组作为转租、抵押或出售等,若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除有权收回此发电机组外,且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六.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提供性能良好的机组供乙方使用,并且负责机组到乙方电房后调试及定位安装材料(排烟管3米范围内,一级消音,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不包括土建、环保消音工程)。
2.在本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此机组的保养耗材及正常磨损维修所需的零件费用。
3.因机器故障无法正常发电,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如超过48小时内无法解决,甲方负责更换一台同等功率机组供乙方使用.
4.甲方安排的现场操作人员常驻乙方施工现场,并遵守乙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5.柴油品质不好引起的租用之发电机组的燃油系统零件(油咀、油泵或油泵芯)损坏,甲方将酌情收取乙方以上零件的维修费用。
七.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机组,则应按延迟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基数/月租赁天数)向乙方赔偿损失,若延迟天数达到 5 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合同有效期: 机组租赁期满且乙方在付清甲方本合同所有的租赁款项和办理退回机组给甲方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以上各条款经双方同意后签订,若合约内容有变更时,须以附约形式经双方签订后始能生效。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十.本合约正本一式两份 (传真及复印件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东莞市泓浩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